住房租赁合同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情况:如姓名、单位等一些个人情况要在合同中明确;
2、住房的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情况、配备的设施和设备、房屋的产权及产权人;
3、租赁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套住房。
4、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商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有按年、按半年付、按季付、和按月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的期限的房租,就可以向出租人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5、住房修缮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示维修。但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6、住房状况的变更
承租人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8)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9)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