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租赁物条款。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物的一部分,当事人应明确使用的范围,并且仅限于该物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的情况。
2、租赁期限的条款
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当然依双方的需要和可能自愿商定,但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20年。如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那么超过的部门分效,即租赁期限应缩减为法定的最高期限20年。
3、租金条款。
4、租赁物维修条款。
租赁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原则上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减少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易于查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使纠纷容易解决。我国法律允许口头形式,但要受限制,即租赁期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特殊的租赁合同,不仅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即需要办理登记。又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