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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如何量刑,贪污罪的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3:16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罪如何量刑,贪污罪的对象有哪些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根据《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参照《刑法》第91条的规定,如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是作为公共财产对待的。同时还有如下两点需要注意:

贪污罪如何量刑,贪污罪的对象有哪些

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构成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他公共财产。

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且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如国家工作员利用职务便利将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分别见《刑法》第183条第2款和271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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