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都是有约定的期限的,但许多出租人会遇到承租人要求提前退租这种情况。仔细分析起来,提前退租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主动提前退租,即承租人财务状况良好,只是由于经营上的缘故,要求提前退租。
另一类是被动提前退租,即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不得不提前退租。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提前退租都不知如何处理是好。虽然在合同里也规定有提前退租的条款,但是在实际问题出现时,又不是太容易处理好的。首先出租人应该与承租人进行谈话,弄清提前退租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主动提前退租还是被动提前退租。如果是主动提前退租,证明承租方财务方面有保障,对这类退租的处理可以不必要太急,而要求与对方另行达成一份终止租赁协议,规定一个退租时间,并要求承租方支付合理的补偿。
如果退租方是被动提前退租,这就证明承租人在财务上出现危机,对这种情况,出租人应该抓紧时间处理此种情况。因为种种迹象表明,如果不及时处理好这种情况,出租人的损失就会扩大,而且还会出现法律诉讼。出租人应及时与出租方按照原合同关于提前退租条款办理退租手续。这类提前退租办理得越快对出租人越安全。
所谓租赁物的改善,是指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设施的行为。在租赁关系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依据合同的约定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承租人始终有别于租赁物的出租人,通常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通常无权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通常都不得进行,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是,承租人在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之后,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有时需要对租赁物进行一定的改善。法律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考虑,允许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设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改善租赁物之前,应当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承租人即负有在租赁期间届满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恢复原状的责任或者赔偿承租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的责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改善行为如果事先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在租赁物返还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因改善而增加的利益,返还的利益以所增加的利益的现存部分为限。出租人拒绝返还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