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383条规定,原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
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1、侵害客体和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侵犯的所有权的范围仅限于国有资产,后者则为公共财产。
2、行为表现和后果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非法占有国家财物的主要是行为人以外的群体,行为人据为己有的数额在私分 总额中只占很小比例,同时,也不排除行为人不分得财物的情况;后者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前者 由于人数多、数额大,给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比后者更为严重。
3、主体范围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前者的主体范围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