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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3:26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一般来说,对贪污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数额比较好认定。但是对于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由于具体形式不一样,对委托人员的贪污数额认定要具体分析。

(1) 对于以上交固定承包费为承包形式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其贪污数额就是承包者的营利中扣除其侵占的余额和承包费之间的差额 (如果余额大于承包费,则差额属于承包者的合法收入,如果余额小于承包费,则差额为贪污数额)。

例如,张某承包某国有商场,合同规定,张某每年上缴盈利60 万元,其余归本人。由于张某经营有方,当年获利100 万元,商场欲毁约,提高承包费。于是张某就从100 万元谎报开支60 万元,据为己有。对于这占有的60 万元中,贪污数额为20 万元,即100 万元减去60 万元的余额再减去 60 万元的承包费。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者在上缴国家承包费时,还必须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还须从营利中再扣除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余额才是承包者的个人收入。

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

(2) 如果承包是按营利比例分成,则贪污的数额是占有数额中减去本人应得的比例。

(3) 如果以租赁经营为国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形式,租赁经营要求承租人在交纳租赁费同时必须交纳租赁抵押金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即贪污的数额中要扣除抵押金的数额。因为抵押金是租赁者的个人财产,其以抵押金赔偿之后,其不足部分才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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