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时应当或者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由于支付价款是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而且可以继续履行,所以买受人在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责任。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的原因,待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买受人也仍然得支付价款。
2、支付违约金。
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如果约定当买受人迟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则应当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审查应当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但以当事人提出相应的主张为前提。
如果双方约定在买受人迟延付款时应当向出卖人赔偿损失的数额时,也可以按该约定判令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式及数额的,则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买受人向出卖人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3、出卖人解除合同。
如买受人在出卖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另外,当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而未履行,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出卖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之规定行使权。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应当按买受人不能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3、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为防止买受人在出卖人送货时,让工人签名,不承认工人签名的作法,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约定:“出卖人收货时,须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盖收货专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 ]。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同时仍应当注意,买受人收货的工人签名时,出卖人送货人员应在场,认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亲笔签名,如属收货专用章,也应将该章预留在本合同上。当然最好的确认收到货的方式还是由买受人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