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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受贿被判刑,受贿罪应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3:48

据环球网消息:2011年,榆林市博彩广告有限公司私设两座高立柱广告牌匾,因该牌匾属于违建,公司的法人代表石某通过介绍,认识了榆林市市政管理所广告科副科长李某,石某向李某承诺只要不拆除广告牌,并帮他拿到广告牌的审批手续,愿意拿出20万元感谢费,之后石某送给李某20万元。李某将20万元收下后,自己留下5万元,将剩余的15万元给了时任榆林市市政管理所所长的李某某(2012年10月因病去世),用于办理广告牌审批手续,但广告牌还是拆了。2014年,石某找到李某催要其送的钱,李某害怕被举报,遂将5万元现金退还给了石某。2017年6月,榆林中院二审认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副科长受贿被判刑,受贿罪应如何量刑

法律观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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