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名称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当事人姓名是指自然人姓名;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标的:买卖合同标的只能是实物(不包括权利),且必须是出卖人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实物。
3、数量: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数量。
4、质量: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详见3。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特殊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包装方式。
2、检验标准和方法: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进行查验、测试、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3、结算方式:指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款项往来进行的清算和了结的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主要存在于涉外合同、使用国内少数民族文字订立的合同场合。
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是针对买卖合同存在的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约定标准→质量说明标准→协议补充标准→推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一)约定标准: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二)质量说明标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约定质量要求,但是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1、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
2、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所作的质量说明才与出卖人订立了合同;
3、出卖人所作的说明必须是对标的物质量的说明,而非对标的物价值发表主观见解和评价。
(三)协议补充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四)推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六)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