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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执行政府价格,如何执行市场价格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6:06

对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买卖合同价款如何执行政府价格,如何执行市场价格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1)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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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按照政府价格确定;政府价格变化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

对于非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买卖合同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价款→②协议补充价款→③推定价款→④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1、约定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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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定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价款条款可以说是买卖合同的利益条款,因此价款条款务必约定清楚。

(2)在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按照默认价款执行,即按照合同订立时(非合同履行时)履行地(非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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