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买受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的数额、在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来支付价款。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价款没有确定,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物的市场价格履行付款义务。
(2)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地点没有确定,则一般应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3)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如果支付时间没有确定,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
出卖人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须指出的是合同中没有包装方式的约定,并不意味着标的物不用包装,相反这意味着出卖人必须提供与标的物相适应的包装,使其在正常运输中不致受损,因包装不当而产生的标的物损失由出卖人负责。买受人也可以标的物包装不当为由,拒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判断何为标的物相适应的包装,以标的物是否采用了在长期买卖、运输实践中形成的公认合理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标的物正常运输的包装方式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