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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价款,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6:30

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对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约定并不明确的,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当事人对合同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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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其中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此处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指合同价款的支付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关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的确定,实际上是对合同价款数额的推定,如果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确定。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价款,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应遵循以下原则: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价款,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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