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交付标的物,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现实交付的方式中涉及到一次性交付、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问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即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受人将标的物租赁给出卖人,则出卖人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指示交付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就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出卖人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提取标的物。《合同法》第135条有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规定,即属于对指示交付的规定。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