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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不完全履行怎么办,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6:44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适当履行”、“缺陷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的债务在质量上和/或数量上不符合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以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量的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在数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质的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在质量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正是关于质的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的问题。

出卖人不完全履行怎么办,交付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按照《合同法》第148条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而导致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这里的“质量要求”首先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双方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确定。

2、因出卖人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质、保量地履行债务是债务人的最主要的义务。一旦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不符合买受人的要求,必然造成买受人不能使用该货物,也就不能实现其买入货物的目的。

3、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行使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出卖人关于质的不完全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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