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供、需双方为有偿转让一定数量的标的,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联结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纽带,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在经济往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商标品牌、品种、规格型号;
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3、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4、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物的供应与回收;
5、 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
6、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7、 产品的价格和贷款的结算;
8、 验收方法;
9、 对产品提出疑义的时间和办法;
10、 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
关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条就是关于出卖人基本义务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文书交付买受人。在前面提到的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尚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将其转移给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