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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持有人如何提取货物,仓单持有人没提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06 17:37:44

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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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三)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四)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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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3条及有关规定,对于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没有提取的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继续保管并请求仓单持有人支付超期的仓储费;也可以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这合理期限就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所需要的必要准备时间。

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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