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运航空快件,应当填写航空快递单。航空快递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发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3)收件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4)航空快件品名、性质、包装方式、件数;
(5)航空快件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6)航空快件的声明价值;
(7)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8)运输说明事项;
(9)填单日期及发件人签字或盖章;
(10)航空快递企业工作人员签字。
航空快递单应当由发件人填写,连同航空快件交给航空快递企业。经发件人和航空快递企业签字或盖章的航空快递单,是航空快递合同订立的初步证据。
发件人的义务:支付运费;航空快件发件人向航空快递企业交运航空快件时,航空快递企业要求发件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发件人应予提供;发运国际航空快件,发件人还应当同时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装箱单等报关所需的有关文件;航空快件包装内,不得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航空快递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并制定本企业的航空快递业务规程,向民航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航空快递企业收运航空快件,应当及时组织运输,及时交付;航空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航空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航空快件的托运或者提取手续;航空快递企业负责提供全部地面专递运输和运输过程状况信息服务;造成航空快件在递送过程中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航空快件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