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应支付托运人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3、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运到,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