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应是: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有如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及诺成合同。委托人和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居间合同即为成立。居间合同的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更不以任何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前提。
2、居间合同是双务的有偿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则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应当规定居间报酬。
3、居间人要求特殊。居间人是从事居间活动的人。居间人应是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的人。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只要经批准从事居间营业,均可成为居间人。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属于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或提供定约媒介服务,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