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客观行为表现、犯罪对象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亦有以下不同:
(一)犯罪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从一般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的罪种,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标准。其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是指:
(1)公司工作人员;
(2)公司以外企业的工作人员。就是说,除了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之外,还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工人。而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4)在公司、企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员;
(5)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股份、合营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
(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犯罪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司、企业的利益。而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三)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要比受贿罪轻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