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本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二)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要成立对单位行贿罪,除需具备上文所介绍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外,还需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才能立案提起公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