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2)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3)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4)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1、定作物的技术标准。
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应当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合同。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收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原材料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定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价款或酬金。
定作物或项目的价款或酬金,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根据国家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经当事人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