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价款的义务
定作人获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支付价款。这里的“价款”包括承揽人的工作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定作人提供材料时或其迟延接收时承揽人的保管费用等。定作人迟延支付报酬的,应向承揽人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定作人拒不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定作人享有所有权的工作成果可以行使留置权。
2、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义务,一般如下几种:一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人应当及时提供;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或者定作人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应及时、合理提供;以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的某些协助义务,如及时更换、补齐有瑕疵的材料等。
3、受领工作成果
1、解除合同的责任
定作人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2、逾期付款的责任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1‰ 偿付违约金。
3、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包括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同时,定作人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并因此使承揽人多支出费用的,应由定作人承担。
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应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
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工作成果,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除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所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如果该项工作成果是由运输部门代运的,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