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并案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内容: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办案的一项重要侦查措施,它是指把一个或者一伙罪犯所作的系列案件串联起来,一并组织专案专办的一种侦查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 共同犯罪 的 (三)共同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 管辖 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 诉讼 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移送管辖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不一定都应当转为公安行政案件办理,有些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行政处罚。
2.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公安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依照本章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分析】: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二)暂时没有证据的情况:交通事故或故意伤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只能要求赔偿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如果原告的伤情还需二次手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只能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