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怎么验收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

怎么验收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0:07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的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我们认为,验收应包括受领和检验,因此,根据该法条规定,定作人有受领义务,该受领义务既包括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又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对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承认。但是,定作人受领义务的履行,仅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条件为前提,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定作人拒收的,则不应认定为定作人不履行受领义务。

怎么验收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定作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定作人所有,因此,即使定作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定作人也须履行受领的义务,而无拒收的权利。对此,定作人定作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将定作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定作人。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即为定作物。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称为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怎么验收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温馨提示:
本文【怎么验收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