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是指除承揽人与定作人另有约定之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是因为承揽合同的订立一般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通常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当然,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揽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协助,而只是指承揽人仍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所谓“主要工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可以解释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部分;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作用,主要工作则指数量中的大部分。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即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能使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质量的信任落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
1、承揽人如果需要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当事先征得定作人的同意;
2、即使在征得定作人同意之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也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1、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2、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不影响承揽和定作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一般也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揽人。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承揽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应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