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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0:12

解除合同是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根据合同解除制度,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依法律规定而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一般情况下,除这些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

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合同法》总则规定的解除权外,他有根据自己需要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由承揽合同性质决定的,是承揽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一大特点。

依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随时”意味着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限制,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因此,定作人行使解除权是无条件的,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随时予以解除。但如果承揽人已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履行完毕,则定作人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解除权,不以赔偿承揽人的损失为前提,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因此,无论承揽人有无过错,是否已经开始工作,定作人均可解除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794条则规定,定作人必须在对承揽人进行损害赔偿后才能解除合同,但大多数国家均与我国规定相同,即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为无条件的,这样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如果规定定作人必须在赔偿承揽人损失之后方可解除合同,在赔偿前承揽人仍应继续其工作,在赔偿后方可停止,这虽然能保障承揽人及时获得损害赔偿,但对定作人却十分不利,况且承揽人还可以以留置权(某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法定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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