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指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或者因私人关系,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诉。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规定办事而照顾、维护私人关系。枉法,是指违背事实做出的结论。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公正,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诉,确保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司法机关对犯罪作斗争过程中的正常的司法活动。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歪曲事实致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诉,有罪人不受法律制裁。
1、在立案、侦查、起诉过程中,对有罪的人不加追诉或者包庇有罪的人;
2、在立案、侦查、起诉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诉;
3、其他徇私枉法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监狱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徇私枉法的严重后果仍然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