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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0:46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如服装店为人缝制衣服;装裱人为人裱字画。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定作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木器厂用自备材料为定作人制作家具。

3、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承揽人为文物部门复制文物,制成复制品用于展览。

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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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方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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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该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做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做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做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对于无须支付报酬的加工合同,则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范畴,而应该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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