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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哪些工作,哪些工作可由第三人完成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0:47

由于承揽合同的履行是由承揽人凭借自身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任务,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大多情况下,定作人是基于对承揽人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的,所以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不能把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否则难以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主要工作”是与辅助工作相对应的,它是指对工作成果起决定作用的工作,它所强调的是工作的性质而非工作的数量。

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哪些工作,哪些工作可由第三人完成

“主要工作”一定要承揽人亲自完成,但是法律许可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反约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允许承揽人将工作交给第三方完成,通常对于技术比较普及、工艺比较稳定的工作,并不必须经过承揽人完成,定作人会允许承揽人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实践中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情况比较多见,成为定作人拒付报酬的一个抗辩理由。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虽然承揽人未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法律赋予定作人的权利只是解除权,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定作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定作人选择解除权,承揽人的一切损失是咎由自取,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定作人明知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在合理期间内未选择解除合同相反接受了工作成果,定作人即不能再追究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责任,也不能单纯以此为由减少报酬,但是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定作人可以追究承揽人的质量责任,因为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哪些工作,哪些工作可由第三人完成

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不影响承揽和定作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一般也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揽人。

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承揽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应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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