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改,修正要点是:
①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将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到"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②增加规定:事业单位人员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行为为犯罪,并在措辞上更为严谨,也更有利于惩治犯罪。即将"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修改为:"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将徇私舞弊作为不再作为其构成要件,明确规定对徇私舞弊造成上述情形,从重处罚。
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