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合同中,接受并完成任务的一方,为承揽人。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数人共同承揽一项工作时,为共同承揽,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各个承揽人的义务和责任。若 合同中没有另外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 连带责任。
1、指承揽人应当按的合同约定完成承揽的工作。这是承揽 人的基本的、首要义务。承揽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完成工作,承揽人将工作转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负担连带责任。
2、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定作人对承揽人选用的材料质量提出异议的,承揽人应当调换;由于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造成的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承揽人要承担责任。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接受定作人交付的材料,并负责妥善保管。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义务。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时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情形。由于承揽人怠于通知或者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修改定作人的技术要求或调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而造成的工作质量问题,承揽人仍承担责任。
4、保密义务。依照合同,对定作人要求保密的工作,承揽人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对定作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应将复制品及定作人的技术资料一并返还给定作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5、接受定作人必要的检验与监督。除合同约定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的检验与监督。但定作人的检验与监督以不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为限。承揽人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承揽人应当接受并依照定作人的指示改进自己的工作。
6、承揽人应按期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交付应依合同规定的地点与方式。
7、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对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或使定作物的价值减少或不符合通常效用的,承揽人应负瑕疵担保义务。在验收时,承揽人必须提交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说明,如实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