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一类范围广泛的合同,主要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印刷合同、复制合同、测绘测试合同、检验、鉴定合同等。承揽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且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作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作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1)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也可叫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2)数量和质量。承揽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3)报酬或酬金。承揽合同中应对报酬或酬金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承揽方式。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5)材料的提供。在承揽合同中,用于完成承揽工作的材料是很重要的。因此,《合同法》第225、226条分别就材料的提供进行了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6)履行期限。承揽合同要就承揽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时间、移交工作成果的时间,交付报酬的时间等。这些期限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
(7)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由定作人进行,主要就承揽人完成工作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承揽合同的约定加以检验。
除上述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就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