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应如何按约定选用材料义务
依《合同法》第255条规定,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选用材料;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选用符合定作物使用目的的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未及时检验的,视为同意。如果承揽人违背了此项义务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
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不影响承揽和定作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一般也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揽人。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对于定作人而言,也只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承揽人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问题,作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担责任,而承揽人也要依照其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相应的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