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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承揽人的留置权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1:03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承揽人的留置权怎么规定的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报酬和原材料价款的支付期限届满而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留置经过一定的时间,定作人仍未支付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举清偿其报酬和费用。如果定作物的变价亦不足以清偿承揽人的报酬和费用的,承揽人仍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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