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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标准,承揽人行使法定留置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1:05

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之后,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即承揽人对其工作成果有报酬请求权,不过这一权利相应地就是定作人的义务,在后文详述。如定作人不及时履行给付报酬义务时,承揽人享有法定留置权。《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享有这种留置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但权利可以放弃,所以当事人可以以约定排除这一法定留置权的存在。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标准,承揽人行使法定留置权的条件

承揽人要行使法定留置权需要具备如下要件:

1.承揽人已完成工作。因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首先完成工作的义务,故而在其完成工作之前无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2.须定作人享有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如果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完全或主要由承揽人提供,则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承揽人未交付之前,仍属于承揽人,承揽人没有行使留置权的必要。只有在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所有时,承揽人将该工作成果依法留置才有意义。所以,定作人对工作成果享有所有权是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

承揽人留置权的行使标准,承揽人行使法定留置权的条件

3.须定作人有不依约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关于定作人是否依约支付报酬的问题与定作人的义务问题均在后文论述。

4.工作成果为动产。不动产的承揽工作完成之后,承揽人也无法对不动产实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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