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当承揽人依约完成工作,定作人也应依约支付报酬。若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和其他的保管费、保养费等,也一并由定作人支付这些价款。
支付报酬的期限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可以协议补充支付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工作成果是一次性交付的,报酬也应一次性付清,工作成果是部分交付的,报酬亦应支付相应部分。
当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酬金、材料、价款等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