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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如何归属,成果权益分配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1:19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权益如何归属,成果权益分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愿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为鼓励风险投资,推动技术进步,《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权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技术秘密成果,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各方当事人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得按原有份额共同受让。此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本质上系属共有财产中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一种,其具体规则得参考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执行。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该专利申请权由其他当事人单独或共同享有并行使。经申请取得专利权的,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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