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324条规定,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是指种类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合同标的项目的全称。
2、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此为技术合同的中心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3、履行的计划、期限、进度、地点和方式:它表明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意思表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合同履行的期限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完成日期和合同有效期限。合同履行地点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哪一方履行及履行的具体地点和场所。合同履行方式指当事人以什么样的手段完成、实现技术合同标的所要求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公开性、限制性要求,实际工作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可以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即使订立合同达不成协议时也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另外,技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各方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域内对有关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5、风险责任和承担:其用来解决技术合同在履行在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防止、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失败时,如何承担风险的问题。这项条款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尤为重要。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由于其涉及双方技术权益与经济利益,故合同中应载明关于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7、验收标准和方式:指完成合同规定任务所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鉴定方式。此为合同验收的依据。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技术合同标的价款或报酬没有统一的现成标准,只能由双方综合市场需要、成本大小、经济利益、同类技术状况、风险大小等自由约定;支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亦可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9、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指当事人违约后,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受损失一方的计算标准、方法和数额。
10、争议解决的方法:双方可约定选择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办法来解决纠纷。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专业性强,为避免对关键词和术语的理解发生歧义引起争议,可对不特定的词语和概念作特定的界定,以免引起误解或者留下漏洞。
1、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避免以后产生无谓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开发合同的性质。不同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特别是对于技术开发合同而言,更要明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那种虽然在开发中提供了资金、设备、人力但并未参加实质性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开发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称来判定合同的性质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
2、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31条和332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要履行。但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加以细化。比如项目名称、研究开发成果的具体标准、履行期限。计划、进度、方式、地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开发费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开发项目中某些关键术语的解释、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将上述内容明确化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责任,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最好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发项目失败属于技术风险,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是技术风险,则应约定如何分担损失。
4、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在日后纠纷产生时能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技术开发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过错,只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对研究开发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当事人就不应无休止地挑剔对方履约缺陷,动辄不加区别地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开发失败的风险已经出现苗头时,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部分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6、在实践中,大部分委托开发合同投入多,规模大,周期长,难度高。为了避免开发的失败和失败后的纠纷。委托人应事先作好选题工作,避免草率签约。在合同的设计上要与研究开发人友好协商,最好能够分步实施,加强中间环节的监督检查,作好阶段性成果的评估和后续科研方面的论证。
7、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明,自己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等,从而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