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开发合同开发人有何义务
依《合同法》第332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
4、研究开发人的后续义务。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技术开发存在着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失败,技术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