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61条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3、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如果发现继续工作会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完成的成果需要保密的,受托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承担保密义务。
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受托人负担。
依《合同法》第3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创造出一些新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及分享。当事人在约定新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时,应当遵循精神权利不可侵犯,经济权益合理分享和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确定的,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