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升职加薪虚开发票套取公款行贿 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为与某市级领导建立身后的革命友谊,希望在以后个人晋升等方面得到关照,长丰县某征费所长赵子龙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餐费、印刷费、邮资费、住宿费等发票的方式从其所在的站里套取公款100000元人民币,并以个人名义送给某市级领导,但某市级领导未在赵子龙晋升方面给予关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子龙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一罪是贪污罪还是行贿罪。本文认为赵子龙的行为构成贪污、行贿罪。赵子龙有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和用公款行贿两个行为,两个行为切割来看,既构成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构成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 (一)从侵犯的法益来看,贪污罪、行贿罪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仔细区别,其各自侵犯的法益还是有所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法益还包括公共财产,从立法论上而言,贪污罪的主要法益应是公共财产,其次才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罪侵犯的法益还包括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案中,赵子龙的两个行为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和用公款行贿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且构成了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从实践案情分析来看。本案中,对于赵子龙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基本没有争议,那为什么会认为用套取的公款送钱给某市级领导就不算是行贿呢?仅仅是认为这是套取公款后的一个后续目的行为吗?即使是后续目的行为,后续目的行为也构成了一个新的犯罪,即行贿罪。我们撇开赵子龙前面套取公款的行为,单纯就看赵子龙为了在个人晋升中得到某市级领导关照,送给某市级领导80369元人民币,这很显然只要能证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能构成行贿罪。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这80369元人民币是公款还是个人的钱完全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从这种层面分析,也应当对赵子龙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