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362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受托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其中受托人逾期2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托人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能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人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但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61条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3、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如果发现继续工作会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有损坏危险时,应当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4、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者完成的成果需要保密的,受托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承担保密义务。
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受托人完成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技术问题需要的经费,由受托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