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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1:56

根据《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如下: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合同标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委托的义务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研究开发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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