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作合同是指受托人(或技术转让人)接受并完成委托人(或称技术受让人)提出的有关技术项目的需求任务的合同。主要适用在法人之间,在中国,技术协作多发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合同使研制者与需求者直接挂钩,有利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此有所规定。技术协作合同的特征如下:
①以技术项目的供求为内容,可就现有成果达成协议,也可就研制项目进行预约,合同应明确规定技术协作的项目、技术经济要求、进度、协作方式、经费和物资概算、报酬、违约责任等条款。
②合同一般表现为有偿的供求关系,也可进行无偿协作。
③在社会主义国家,合同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计划签订;无计划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依技术协作合同建立的技术协作关系,或者是一定技术项目的委托和受托关系,或者是一定技术成果的转让和受让关系。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
①受托人应遵守合同规定,按质量、数量、协作方式和时间完成科研协作的项目。技术转让人则应当把技术成果依约转移给对方。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履行时,应按约定退还委托人或技术受让人已交付的费用,并交付违约金,逾期履行时应按合同规定偿付由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
②委托人(技术受让人)应依合同规定的协作方式完成自己的协作任务,按时交付约定的物资、经费并向受托人(技术转让人)支付研制报酬和转让成果费用。不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所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受托人(技术转让人)因此所受的财产损失(如处理善后支出的各项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