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58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主要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人才优势,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委托人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
2、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不仅应按期完成,而且应在质量上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否则也视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另外,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背景资料和数据要求保密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可订立保密条款,受托人有为之保密的义务。受托人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对象订立同类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修改。
根据《合同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结合实践中的一些规定和作法,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委托人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资料和数据,或者所提供的资料、数据有严重的缺陷,影响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委托人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委托人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向受托人补付报酬,并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