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该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以下行为:
1、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
3、挪用的公款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的。此处的“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具体应该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归还的。
挪用公款罪在立案时,还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2、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3、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