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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2:12

第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第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技术开发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双方因为意见一致而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因意见一致而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履行难度增加或成本增加,或者因为出现其他可替代产品等等,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解除而导致的损失应该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没有可能的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开发方导致开发无法进行的情况,如发生地震致使设备毁坏的,或者主要科研人员死亡或受伤无法进行科学研究的,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同理,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委托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已经不可能的,如委托方破产等,开发方可以解除合同。原则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提出方无须承担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必要的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由于一方没有及时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进行的,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的

我国《合同法》第336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初衷是研制开发“新”技术,因而,该技术一经他人公开,那么就该技术本身的开发研究就已经没有必要或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说其没有必要,是因为继续研究是对于研究资源的浪费;说其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是因为被研究的技术一经被他人申请成为专利技术,那么委托方使用该技术则构成对在先成果专利权的侵犯。所以,合同标的技术一经公开,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或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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