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技术转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此与技术开发合同相同,兹不赞述。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策343条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引进合同:是指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进先进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向境外一方支付价款或使用费或者由境外的一方以其技术来为中国境内一方完成任务,由境内一方接受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