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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类型,订立技术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2:21

依据《合同法》第330条第2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类型有两种: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交开发成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开发成果支付约定的报酬。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一方是研究开发人;接受成果、支付报酬的一方是委托人。

技术开发合同的类型,订立技术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

依《合同法》第330条、第342条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技术开发合同的类型,订立技术合同应采用什么形式

首先,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关系到当事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少技术交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技术情报的保密、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复杂行为。

其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到国家对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诸方面的优惠政策的贯彻害、实施。

再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商品,订立合同的环节较多,履行的期限较长,价款和报酬的支付与计算与一般合同也不一样。

书面文字表达有利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文字形式可以详细、具体地表达细节,对于某些内容复杂、条款繁多的合同,书面形式更为必要;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内容的记忆,从而便于履行和实施;书面形式直接起到凭证作用,有利于防止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发生争执。在由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仲裁和诉讼中,书面合同是证明案情事实的直接证据;书面合同还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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